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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继平-西安离婚律师照片展示

王继平律师

  • 所属律所:

    陕西若定律师事务所

  • 执业证号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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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风城五路55号海棠花园南门四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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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婚协议书村委会盖章就生效吗 离婚协议书有哪些书写要求?

发布时间:2022年11月23日 来源:西安离婚律师
[导读]:  王继平律师,西安离婚律师,现执业于陕西若定律师事务所,法律功底扎实,执业经验丰富,秉承着“专心、专注、专业”的理念,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、每一个案件。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,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。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、维护正义的信念,全心

 王继平律师,西安离婚律师,现执业于陕西若定律师事务所,法律功底扎实,执业经验丰富,秉承着“专心、专注、专业”的理念,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、每一个案件。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,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。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、维护正义的信念,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。

  

离婚协议书村委会盖章就生效吗

在南昌市新建县流湖乡庆新村罗秋生的家中,只有一张床和几张桌椅,蜘蛛网随处可见。两个小孩在屋里玩耍,罗秋生则坐在躺椅上一言不发。


  村民告诉记者,以前罗家生活美满,令人羡慕。到底是什么原因让这户人家变得如此破落不堪


  妻子抛下儿女改嫁


  昨日上午,记者走进罗秋生家。门口的地上铺着破旧的棉絮,这就是罗秋生睡觉的地方。饭桌上一盘没有吃完的蔬菜爬满苍蝇,煮饭的热水壶还留有一些剩饭,屋里没有什么值钱的东西。


  罗秋生的侄子说,2002年,罗秋生突然患了精神病,被送进了南昌市精神病院治疗,之后在家休养,但隔段时间就会发作一次。两年后,妻子邱美针离家改嫁他人,什么都没带走,留下了一儿一女和罗秋生。;一家三口只能由70多岁的爷爷照顾。;罗秋生的侄子无奈地说。由于没有经济来源,家里值钱的东西都变卖了,尽管侄子隔段时间会给些钱,但神志不清的罗秋生根本不懂得用。两个小孩没有读书,爷爷70 多岁,耳朵也聋了,却还要照顾他们。


  ;我想妈妈回来,帮我们做饭,陪我们玩。;小女孩已经10岁,很想念妈妈。她很懂事地告诉记者,家里没有钱,所以不能读书。


  村干部签字作证离婚


  ;她是拿着村干部签字的离婚协议书走的,连离婚证都没有办。;罗秋生的侄子透露,当时邱美针拿着离婚协议书要爷爷以及罗秋生签字,并要村干部作证。侄子一直认为,爷爷已经70多岁,叔叔罗秋生又患精神病,这样的离婚协议书根本不合法。他说,他曾经见过这份协议书,内容记不大清,但记得有村干部的签名以及村委会的盖章。


  村委会主任罗贤知向记者证实,当时邱美针和她母亲以及罗秋生的父亲找他作证离婚。在她带来的协议书里,有这三个人的签名。;由于罗秋生本人没来,所以无法办理离婚手续,我就叫他们私了。;罗贤知说,当时他没有签字。对于是否盖章的问题,罗贤知不肯回答。村里原计生办主任说,以前管理档案的人已去世了,现在找不到他们结婚的材料。


  记者在松木村找到了邱美针的父母。邱的父母承认有一张协议书,庆新村的村干部也签了字,但协议书已弄丢了。


  邱美针可能犯重婚罪


  据邱母说,邱美针在签完协议书后没多久就改嫁了,此后再未和家人联系。


  记者向律师了解到,这样的离婚协议书是无效的。离婚时当事双方必须到有关部门登记,并作出对子女和财产的处理。否则,邱美针再婚就属于重婚行为。即使罗秋生签了字,由于其患有精神病,无法确定其签字时的精神是否处于正常状态。如果在非正常状态下,协议书是无效的。文/图记者邓旭敏














离婚协议书有哪些书写要求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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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财产分割要易操作


二、子女抚养费支付要明确


三、子女探望权约定要细化


四、概括性约定要规范


五、;假离婚;要不得


  一.财产分割要易操作


  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财产分割内容一定要方便操作,以免日后执行麻烦时反悔,而故意制造出不利于执行的事端来。一般来说,钱款支付稍为便捷,离婚协议签署后执行起来较为痛快。在房产的变更上,若房屋产权登记在对方一人名下,特别是还有按揭贷款的房屋,变更起来手续更为烦琐。假如在变更前不能将房贷还清,银行一般不允许变更借款合同,使得产权过户手续也没办法办理。在这种情况下,要考虑到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,若非得筹钱还贷后办理过户的,为防止对方事后不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,不妨约定对方不配合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违约责任,以促使对方为免除承担责任而积极配合相关手续的办理。此外,签署约定时,还应要求将相关的权利文件的原件一并交付。对于房屋的权利文件有:购房合同及附件;契税凭证;教育附加费四税通用凭证;按揭贷款合同;房屋所有权证;交款发票。


二.子女抚养费支付要明确


  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子女抚养费的支付应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:一为抚养费的数额;二为抚养费的支付周期;三为抚养费的变更条件。


  首先,关于抚养费的数额应该具体。实践中容易产生争执的是按某一方工资收入的百分比进行约定。对于一方的工资收入,即便对方的收入稳定,并且离婚前也知道对方的工资收入为多少。但我们知道,工资收入受各种因素的影响非常大,若一方在离婚后的收入总与离婚前保持不变还好说,倘若发生变更,特别是工资增加较多的情况下,该按何种数额支付则很有可能会产生争议。为此,最好的方式是在离婚协议书约定具体的抚养费的数额。


  其次,抚养费的支付周期要明确。特别是两地分居较远,或是一方的收入不稳定的情况下,约定逐月支付很容易出现不能及时支付的情况发生。因而,在有条件的情况下,最好能在离婚协议书约定按季或按年支付较好。当然,实在不行,逐月支付也可以接受,但最好是能下月生活费在上月就能支付,以防止抚养费断供的情况发生。另外,对于不能按时支付的,应约定一不定的惩罚性措施,以督促支付方及时履行义务。


  最后,子女生活费、教育费的需求随着年龄的增加也会逐渐增多,因而抚养费的支付也应逐渐增多为宜。而应增加的抚养费数额,在具体到各地的经济生活水平,小孩的实际需要时,总是难以细化;为此,妥善的方式是,就抚养费的支付能够逐年按一定的比例增多。比如,在最近二年的抚养费约定为每月支付2000元,第二年随着物价的上涨等因素影响,可能2000元的抚养费仍不足以维持实际需要。但具体要增加多少则难以计算,为此建议每隔二年增加10%为宜。


三.子女探望权约定要细化


  由于探望权主体应为未直接抚养小孩的父母一方,而在实践中,可能该方的父母在当事者离婚以前承担了主要照看小孩的责任。基于人伦亲情的考量,若不允许他们探望小孩,似乎在情理上说不通。为此,为平衡法律与道德的冲突,建议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探望的方式时,可由探望者一方的父母去接送孩子。


  另外,在探望的方式上,可不是;探;或者;望;便完事了,而是应有一定时间的相聚与交往,即同住。最为常见的方式是,每月探望一、二次。由探望者在周五下午自行到另一方的住处或学校接孩子回家,周日下午或周一早上送孩子回家或直接到学校。


  当然,探望权的设定虽为亲权的一种,但还是应考虑到探望的方式要不影响孩子正常的成长与生活为原则,同时应尊重小孩的意愿。


四.概括性约定要规范


  在离婚协议书中有两类概括性约定经常使用,一类是: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;另一类是:无其他共同债权、债务。


  针对第一类约定,当事者的意思应该是权利人署名为谁,谁即享有该项财产或财产性权利的所有权。这里存在的一个问题是,此约定不是婚内财产约定或婚前财产约定,而是离婚财产分割,是对现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分割,并对个人财产的范围划清界限。笼统地写明;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;,而不列出具体的财产范围,很容易导致对方以隐瞒夫妻共同财产为由,要求重新分割部分财产。而这一要求,很有可能会被认为离婚协议书约定不明,而得到法院的支持。


  对于第二类,;无其他共同债权、债务;或;无其他共同债权、债务争议;的约定,同样存在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嫌疑。当然,若仍有共同债务,这种约定无法对抗债权人的主张,约定无效。若有以一方名义对外的债权,此约定的本义可能就是归其一方享有,而且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也明确了这样的意思,就是在书面约定时没有注意。在离婚手续办理后,另一方发现对方名下有债权的,仍可以要求对这部分债权重新分割。


  所以,在涉及概括性的约定时,描述一定要完备,意思要明了。双方口头上的一致意思,一定要落实到书面上。在签订离婚协议时的一点小麻烦,能够避免日后一方反悔的大麻烦。


五.;假离婚;要不得


  在现实生活中,为符合单位的福利政策、为躲避计划生育责任、为逃避债务、为摆脱第三者的纠缠等,各类;假离婚;的现象依然存在。;假离婚;的办理,常是将财产或是主要财产归于一方名下。有的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,有的为使别人看起来更为真实,则通过法院协议离婚。不管是何种形式的办理,;假离婚;造成的后果,不光是欺骗了他人,对于逃避债务、计划生育等根本无法实现,而当事者自己常常会陷于各种矛盾中。比如,有的当事者分得财产后,就假戏真做,要求彻底与对方划清界限,让未分得财产一方懊悔不已;而还有的,则以各种方式骗得另一方同意离婚,承诺过一段时间再复婚,而一旦离婚成功则逃之夭夭,致使另一方的权利遭受重大损失。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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